網店負責人指售賣面膜時已說明,沒有護膚品或化妝品百分百適合所有人,店主亦曾試用產品才發售;店方已替有關投訴人回收面膜及退款,堅稱無法證實使用面膜是致敏及皮膚潰爛的原因,大部份客人使用後給予好評。店方亦澄清並沒偽造SGS文件,化驗結果通過重金屬測試、微生物污染測試硂甲醇測試和游離甲醛測試,符合安全標準。
海關回覆指市面出售的消費品包括「面膜」,均受《消費品安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所規管,消費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有責任確保消費品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由去年8月至今年2月,海關共收到四宗涉及面膜的投訴,正展開調查。
根據上述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進口、製造或供應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消費品,否則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檔案編號:021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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