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去年審議極具爭議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時,有議員提出修訂,惟因涉及公帑,被主席范徐麗泰引用議事規則否決。「長毛」梁國雄認為,有關規則屬違憲,申請司法覆核,昨在高等法院被判敗訴,梁國雄已明言將會上訴。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有關議事規則值得商榷。
梁國雄是根據《基本法》第73(1)條及第74條,指《基本法》賦予議員修改法例的權利,又沒有對議員修訂草案設限,可見不論性質,議員均有權修訂,故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7(6)條,剝削議員的權力屬違憲。
不過,法官夏正民認為,第74條並未規管整個立法程序,立法會不是「影子」財務部,基於三權分立的原則,涉及公帑的政策,由行政主導,立法會只負責審核。故自殖民地時代的立法局,議員已無權提出涉及公帑的修訂,可謂歷史悠久,其他國家如澳洲、加拿大、新西蘭、南非、美國及法國,情況類同;至於訟費方面,法官會再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