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譚月清兒子周國豐昨接受查詢時稱,對事件不知情,拒絕評論。申請人為周譚月清,被告為地政總署署長。申請人在入稟狀指,屋宇署署長及地政總署署長於1988年發出兩許可證,在黃竹洋批出兩幅佔地3,700平方米的政府土地,給她興建臨時建築及耕種之用;據許可證規定,持證人只可在該兩幅地,興建兩間各佔地27.5平方米住處及9.15平方米廚房。
今年2月,地政總署發信通知申請人,指其違反許可證,在未授權下將貨櫃放置該處,並於四周非法建圍欄;署方來信稱,從傳媒處得悉申請人有意交還兩地皮,問她會否交還兩許可證,或作合理解釋。申請人回覆指兩地由契女打理,主要作耕種,無意退還,但如佔地超過許可證規定範圍,願意退還有關土地。
署方稍後再發信圖文並茂顯示兩地皮上,違例建築包括由磚及鐵通興建的建築物及池塘等,非法建築的圍欄及貨櫃,要求申請人於發信17天內移走。申請人於到期日後回信指已拆圍欄,但署方指其他違規物品仍在,發出兩封即時生效取消通知。
案件編號:HCAL6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