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雷射筆照警罪成 官指警無受傷僅反映被告愚蠢用錯工具
雷射筆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襲警高級警員張慶賢
警員去年初於大埔駕駛警車時,聲稱感受到行人天橋上有雷射光射向他,並在附近截獲褲袋內疑藏有雷射筆的男學生。男生被控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裁判官陳炳宙今裁決指,雖然受襲警員的證供前後不一致,且有誇大傷勢之嫌,但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其行為必然是蓄意。雖然涉案雷射筆的射程不足以傷人,但這只反映被告愚蠢,使用了不適合的工具、在不適合的距離傷害警察,不影響襲警意圖,最終裁定襲警及管有雷射筆兩罪成立,還柙至下月19日判刑。
被告男生吳志軒(18歲)否認於去年1月19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的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47958張慶賢,並管有一個雷射光束裝置。
陳官今裁決時指,就襲警罪而言,警車司機、高級警員張慶賢的證供大致合理。雖然他事後沒有求醫,但求醫與否視乎其受傷程度,故並非不合理。不過,專家證人指涉案雷射筆須於60米內直接照射眼睛,才會構成傷害,故不會對距離被告78米的張構成傷害。因此,陳官認為張聲稱眼睛受襲後感痛楚,說法未必真實,有誇大之嫌。
此外,就眼睛有否被雷射光射中一事,張起初稱不知有否被射中,其後一度改稱有射中,但沒有「嚴重」射中,未幾再改稱眼球被直接射中。陳官認為張的說法前後不一致,沒將事實告知法庭,明言不會依賴其證供。
至於坐在司機位後方的警員19755張威業,陳官認為其證供合情合理。對於辯方質疑,襲擊事件發生後,張威業或其他警員均沒向受襲警員借出護眼裝備,亦沒要求他停車休息。陳官認為,張威業有被雷射光射眼的經驗,知道痛楚會於數秒後消失,故沒於同袍受襲後要求停車,做法並非不合理。
陳官更反問:「即使係槍林彈雨,盡責服務市民嘅警察都唔應該退縮,更何況本案嘅警察只係面對一束雷射光線?」
對於被告的警誡供詞,辯方不爭議其自願性,但質疑警員查問時沒清晰指出時地人等,故不能證明被告所稱「我知錯喇,以後唔會再用雷射筆照警察」之言是否指本案。陳官指,辯方說法是無中生有,誤導法庭,因被告已於警誡供詞上簽署作實,而且他不可能無故地講述在另一個情境下用雷射光照射警員的行為。
陳官表示會對被告的招認供詞給予十足比重,裁定他便是在天橋上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的白衣男子。雖然案發時警車正在移動,而且車頭裝有防暴網,但正因如此,更反映被告用雷射筆照向警員的行為屬蓄意,最終裁定襲警罪成立。
至於管有雷射筆罪,陳官直指辯方的辯護策略自相矛盾,因辯方在承認事實中表明案發時被告身上藏有涉案雷射筆,雖於審訊中途稱要爭議證物鏈,卻表示不用撤回承認事實。而當警員在庭上辨認涉案雷射筆時,辯方亦沒指出該支雷射筆並非從被告身上搜獲。
陳官續指,被告作為一名學生,根本沒需要帶備強力雷射筆在天橋上照射警員。上訴庭案例表明,只要被告將管有的物品視為傷人器具,該物品便是攻擊性武器,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必然可以成功傷人,故裁定被告在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案底,案發時年僅17歲,現時是理工大學全球供應鏈系一年級學生。他現時與父母同住,父親是公務員。被告沒預謀犯案,受襲警員事後亦沒有求醫,故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辯方向法庭呈交多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父母、中學校長、老師等人撰寫,形容被告品學兼優、誠實孝順,冀法庭網開一面,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繼續學業。
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候判,遭陳官拒絕。陳官下令被告須還柙至下月19日,以待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
另外,辯方完成求情後,陳官質疑負責本案的辯方大律師郭憬憲今日沒出席,改為委託大律師黃浩嵐代表被告,卻沒事先向法庭申請缺席,亦沒以書面方式通知法庭。陳官不滿謂:「唔好講道歉,連解釋都冇。點解依家啲大律師咁樣嘅呢?」黃大狀向法庭致歉,稱昨日才知悉要頂替郭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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