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阿里同京東爭「雙十一」商標 變國家知識產權局捱告
雙十一阿里巴巴京東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
「雙11」正進行得如火如荼,阿里巴巴(9988)、京東(9618)這兩大電商爭逐銷售額的同時,還齊齊為了爭「雙十一」商標,鬧上法庭。這宗糾纏接近6年的商標所有和使用權案,卻變成阿里和京東分別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兩宗案件周二(10日)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審,均未當庭宣判。
阿里於2011年11月1日申請註冊「雙十一」文字商標,並於翌年12月28日獲准。至2018年,京東認為在2015年11月至前年11月間,阿里並無實際使用該商標,於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該商標。
國家知識產權局今年5月,維持涉案商標在廣告等服務上的註冊,但其餘多項服務上則應予撤銷。局方的判決惹來阿里及京東不服,京東不服維持註冊部份,阿里巴巴不服被撤銷註冊部份,阿里與京東為此,分別作為原告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國知局,請求判令國知局重新決定。
京東認為,「雙十一」是對每年11月11日購物節的習慣性表述,除在電商外,也在教育、航空等行業用作促銷,應屬於公共語言的範疇。另外,註冊商標是以全文字形式的「雙十一」,但阿里則多使用「雙11」、「11·11」形式,不應被認定為對涉案商標的使用。
阿里一方則強調自己是「雙十一」的創始方,經阿里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始具如此大的影響力。針對被撤銷的部份,阿里稱提交了多份推廣、營銷證據,證明其也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等服務上,對「雙十一」進行了商標性使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表示,複審決定是針對京東提出的涉案商標實際使用問題作出的,不涉及商標顯著性的爭議。認為涉案商標在指定期限內進行了使用,讓公眾知曉有關促銷活動,具廣告宣傳、推銷作用。應維持原判決定。
至於阿里上訴的部份,國家知識產權局解釋,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等服務上的使用,是針對工商企業提供的商業信息服務,並非阿里提交的是向消費者推廣的證據,並且沒有從中獲得對價,與商標類目的要求不符。故應維持撤銷此部份服務的商標註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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