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決指,事主與被告從無結怨,互不相識,不會無端誣衊被告,即使事主就傷勢等證供與供詞有出入,仍不影響其證供可信性,裁定罪成。
事發於去年4月23日約下午3、4時,事主到瑞和街街市其中一菜檔買「6蚊一揪紅蘿蔔」。她因為沒有散紙,給看檔的被告一張100元紙幣,卻只找回44元,於是理論。被告卻謂「我幾時收過你100蚊,我收咗你50蚊咋……我個籃都無100蚊」。
兩人爭拗一輪後,事主本想算數,打算拿着44元及紅蘿蔔離去,惟4元零錢不知掉到那裏,於是往菜裏找,卻弄跌了蔬菜。被告這時跨過菜檔,連續摑了事主左臉兩下,有人隔開被告,被告再一腳踢向事主。事主回家後,聽不到女兒呼喚,左耳仍「嗡嗡聲」,左臉「又黑又瘀」。
案件編號:DCCC11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