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裁判官何俊堯再次裁定警員證供不可靠 男生藏噴漆雷射筆脫罪

蘋果日報 2020/09/10 10:18

何俊堯雷射筆警察口供不可信噴漆管有攻擊性武器

去年11月2日港島有數個示威集會,其間發生警民衝突。一名17歲男學生當晚在中環遭防暴警察拘捕,搜出雷射筆和噴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案件今在東區法院開審。拘捕男生的警員作供時同意,男生當時沒有展示暴力傾向;辯方質疑警員只因男生年輕瘦削,跑得慢甚至沒有逃跑,所以才會選擇追截他。裁判官何俊堯即日裁決,認為警員證供不可靠;而排除警員證供後,證據只顯示男生藏有噴漆和雷射筆,未能證明意圖作非法用途。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何官裁定男生兩項罪名不成立。
17歲黃姓被告被指在中環雲咸街犯案。警員麥浩燊(譯音)作供稱,他拘捕被告後,從其身上搜出鎅刀、雷射筆、噴漆和兩條單車鏈。
警員稱,當晚7時乘警車到荷李活道處理堵路,在車上看見約50個黑衣人,有人手持鐵枝。黑衣人見警車駛至,馬上四散,其中戴白色手套的被告高呼「有警察」,揚手叫他人離開。
警員續稱,下車時鎖定追捕正在逃跑的被告,及後截停被告作出警誡,又要求被告脫下藍色口罩,惟被告此時再欲逃跑。他再截停被告時失去平衡,雙雙倒地,最終拘捕被告。

裁判官仔細查問警員澄清追截經過

辯方盤問警員時質疑,被告大叫並非犯法,為何警員不追截其他手持鐵棒的黑衣人。警員解釋,下警車時選擇了注意被告,而被告可能干犯非法集結。他同意被告當時沒展示暴力傾向,也沒使用暴力,但否認因為被告年輕瘦削或跑得慢而注意到他。
辯方又指,警員與被告倒地,是因警員二話不說制服被告,而非因被告反抗;而且被告其實並無逃跑,只因警員沒表露身份,他才沒理會警員。警員不同意,但承認當時沒展示委任證,解釋自己身穿綠色防暴制服,外加寫著「警察」字樣的黑背心,當時亦有明言警察身份。
及後裁判官仔細查問警員,要求澄清追截和倒地經過。警員聲稱當時從後追上被告,並且伸手攔截,被告停了一下;但當他要求被告脫下面罩時,被告再跑,他制止被告時失平衡跌倒,有可能是絆倒。
不過,警員又稱事隔多時,無法憶述部份動作。裁判官問他曾否將之記錄下來,警員稱沒有。裁判官質疑,若被告不理勸阻,可能是阻差辦公,就算原本沒犯法也變成犯法,為何如此重要的事卻不記錄,警員致歉,只稱忘了。
empty
裁判官何俊堯

警員說法有疑點 交代過程欠細節

被告不傳召證人,亦不出庭作供。裁判官裁決指,證人警員麥浩燊供稱抵達案發現場時,被告大叫有警察,又揚手叫人離開;惟警員同時指其他人已作鳥獸散,被告仍在原地叫人離開之說成疑。
另外,裁判官指警員同意被告在現場沒作出違法行為,反而其他人卻手持鐵通,更有機會犯法,質疑為何警員選擇截查被告。再者,警員交代截查過程缺乏細節;若如警員所言,被告可能干犯抗拒警察,警員卻沒就此作記錄。裁判官對於警員有否坦白交代事實,有所保留;而就算警員想交代,也欠缺紀錄,可靠性成疑,故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裁判官續指,排除警員證供後,被告被捕前的行為無從稽考,證據只剩下在其身上搜出噴漆、雷射筆、電池等物品。裁判官指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可作不法用途如損壞財物,也可作合法用途;單單搜出此物,不能排除合法用途的可能性。至於雷射筆,雖然控方專家指功率屬3B級,但專家沒有裝上從被告身上搜到的電池測試,未能說明使用效果或會否造成傷害,加上雷射筆本身也有合法用途,意圖傷人不是唯一推論。
【案件編號:ESCC874/20】
-----------------------------
《蘋果》英文版免費試睇:了解更多
英文版已登錄《蘋果》App,立即下載/ 更新iOS / Andro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