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令人詬病的,是將會所面積全數計入可豁免興建樓面,就這樣的安排,一個中型發展項目,就可輕易多出以萬方呎計的可出售樓面,倘可以選擇的話,相信不少業主不願要這些要付錢的會所設施。
國內的做法可能比香港更為合理,因為這些露台,出售面積只可計一半,就這樣的簡單安排,既可達到鼓勵興建環保住宅的目的,又不致於對發展商過份厚待。
基於發水樓無法律規限,故發水程度最少都有三成,最多去到九成也不罕見,容許這些事情繼續下去,港府很難擺脫官商勾結的惡名。比較合理的做法,是將發水程度定在一成內,至於可豁免面積只限走廊及電梯面積,其他項目要計算入豁免項目內,要個別申請。
何熊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