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運輸及房屋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政府在處理山頂纜車專營權時在法例上擺烏龍,令專營權在本月底屆滿後,政府再無法律依據為山頂纜車延續專營權。立法會較早前通過修訂法例,令行政會議可向山頂纜車有限公司批出為期2年的專營權,由明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纜車公司須就山頂纜車路軌位處的政府土地,按十足市值向政府繳付2,500萬元補付費用,費用經地政總署獨立評估,考慮了土地市值、纜車公司盈利及通脹等因素。山頂纜車03年延續10年專營權時,曾向政府繳付3,680萬元補付費用。在兩年的過渡營運期內,政府會研究山頂纜車專營權的長遠安排,包括為日後纜車經營權轉手而制訂離場機制及補付費用的問題,並會向立法會提交修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