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歐盟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其中一個理由,便是中國沒有市場化的破產法,以目前經貿形勢,他相信,若第9稿確實在本月三審,將很快進行最後的第四審並通過,估計今年底明年初便實施。雖然中國的破產法在第8稿中,將自然人及合夥制破產剔除在外,即破產法只適用於國企及民企,似乎未盡完善,但仍算先走出一步,日後可以再作增修。
黎嘉恩表示,中國破產法實施後,若上市國企及民企出現資不抵債,債權人便可以同時在香港及內地入稟法院,申請該公司及其內地附屬公司破產,理論上對債權人的保障增加,但最終仍要視乎內地法院及執法人員執法的成果。
至於草案另一爭議點,即主導破產過程的管理人,將由法院任命為主,債權人確認為輔,而非國際通行的債權人任命,法院確認,他認為將來或會招致貪污猜疑。不過,由於管理人現時並無硬性規定要求內地會計師及律師擔任,故中外的會計師及律師皆可參與破產管理人這個新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