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灣仔暴動案 法官質疑警員搜證:走甩咗個物主,你執十個汽油彈都冇用

蘋果日報 2020/10/08 20:16

8.31灣仔暴動案沈小民暴動插贓警長黃子誠

「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八人被控於去年8.31在灣仔參與暴動,其中陳虹秀一案上周獲裁定表證不成立,控罪撤銷並當庭釋放,其餘7名被告繼續受審。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主控官稱各被告並非「無辜在場」。而有指遭警方插贓的被告,其大律師陳詞指涉案警長拾起證物後沒有即時找尋物主,反而自行保管多時,直指警長入職廿多年不應犯下如此錯誤。法官沈小民聞言稱:「你唔好同我講佢啲服務年資,新入職嘅警員都知,走甩咗個物主,你執十個汽油彈都冇用啦!」
控方外聘大律師張錦榮陳詞指,當日現場人士作出實際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時,現場的非法集結已惡化及演變成暴動,「現場只要有一個人掟汽油彈,參與的人就有罪;被告即使冇暴動行為,都唔等於唔係行為嘅一部份」。張指控方不需證明被告如何參與其中,亦不論他們集結目的合法與否,只要各人有共同目的,即滿足非法集結條件,「如果辯方係話,要證明被告做咗啲咩,掟嘢呀、縱火呀,控方覺得唔需要,只要當中喺現場就可以」。

主控:守法市民就應該走

張又稱,眾被告於本案中集結的共同目的,就是「破壞社會安寧」,集結就是展示共同決心。而警方要求現場人士離開時,「守法的市民就應該走」,「要走嘅好多機會離開,可以走咗好耐」,加上被告的衣物裝束,明顯有備而來,會在現場逗留及有抵抗意圖,並非「無辜在場」。
張指有證供顯示各被告直接參與現場行為,「唔止喺現場純粹出現咁簡單,佢哋係結集嘅一部份」,又指現場人士以人多勢眾達到目的,穿上黑衫黑褲是為了互相保護身份。
控方另提及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控管有伸縮警棍及汽油彈,並澄清警長黃子誠曾撲倒龔,但及後龔逃脫,警長遂檢走背囊,當時是想尋找接收證物的刑偵同事。法官沈小民質疑,為何警長發現涉案物品時不是搜尋物主,反而是找刑偵同事。控方指,黃在撲倒龔後曾遭人踢中頭部,亦不知龔已被捕,當時一心想尋找同事接手,並指黃當時曾經從地上拾起的物品,只是他自己的電筒。
第四被告代表大狀石書銘陳詞回應,指警長檢起背囊後,曾多次作出在地上拾起東西的動作,其後「行埋一邊」,其間有棍狀物突出,且拾起物件與伸縮棍相似。石大狀指,片段中從未有東西從警長身上跌出,無可能如警長作供所言是拾起自己的電筒,警長亦無交代之後電筒去向。

警長沒有認出背囊物主

法官沈小民問石大狀,警長在案發現場拾起背囊後,是否沒有認出背囊的物主。石大狀確認,指警長作供時自稱撲下被告時曾見過被告脫下口罩的樣子,當時如要找尋物主,理應找到被告,但當時警長卻「冇認下佢」,直指警長入職廿多年,不應犯此錯誤。沈官謂:「你唔好同我講佢啲服務年資,新入職嘅警員都知,走甩咗個物主,你執十個汽油彈都冇用啦!」
石大狀又指,控方沒有證明龔如何參與、或參與了哪一部份的暴動,「佢嘅出現就係被捕一刻」,並指汽油彈亦非被告參與暴動的罪證,逃跑現場亦不是正有暴動行為,要求裁定針對龔的兩項控罪不成立。
結案陳詞明日繼續。
7名被告⾃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案件編號:DCCC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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