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時新聞】僱主老屈點算好?工會教你點自保

蘋果日報 2017/09/04 00:02

僱傭條例職時新聞

面對僱主無理指控,打工仔應如何自保?職工盟零售、商業及成衣業總工會總幹事張麗霞提醒僱員,不要隨便簽署由僱主發出的警告信,若不同意警告信內容,應以書面白紙黑字回應,「最好用掛號信形式寄番畀公司,寫清楚事發經過同埋自己唔同意解僱理由,之後影印一份留底」,這封反駁信隨時成為日後追討賠償的有力證據。
張麗霞指出,部份僱主為求製造僱員犯錯的證據,之後再引用《僱傭條例》第九條即時解僱員工,會要求員工簽署與事實有偏差的警告信,因此提醒員工不要輕率簽署任何承認過失的的信件,以免影響日後追討,「冇做過千奇唔好認」。她說,過往試過有個案,僱主將涉嫌犯錯員工困在一個密室內,幾個人輪流施壓要求員工在警告信上簽名,她呼籲員工面對上述處境時須保持冷靜,「唔好畀僱主得逞」。
她強調,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過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若警告信是基於不同類型的過失,除非過失非常嚴重,否則僱主未必可以以第九條即炒,僱員仍可追討解僱賠償。
記者 盧文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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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曾協助多名被即時解僱的員工,入稟勞資審裁處申索賠償,結果獲判勝訴。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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