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琪現年二十歲,是本地大專院校設計系二年級學生。今個暑假她找到一份臨時工,在一間產品設計公司任職助理。公司與敏琪簽署合約,訂明她的僱用期由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終結。
敏琪在受僱的三個月期間,僱主雖然準時發薪,但卻沒有安排她加入強積金計劃。敏琪知道強積金是僱員的權益,於是找上司林大富質詢,要求解釋事件。
林大富表示,當初公司聘請她為暑期工,目的是希望她能協助拓展業務之餘,也為她提供一個實習機會。按強積金條例,實習學生毋須加入強積金計劃,因此公司沒有為她作有關登記。敏琪對林大富說法抱有疑問,於是向積金局查詢。
積金局了解敏琪的情況後,認為她是強積金計劃下的合資格僱員,不符合大專實習生豁免供款的條件,因此其僱主有責任為她供款。僱主收到積金局的警告後,很快亦採取措施補交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