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高層官員及行政會議成員還在為副局長政治助理的任命及政治問題死撐,還是堅持副局長可以擁有外國國籍,還是堅持黑箱作業不肯公開有關資料,實在令人失望及遺憾,也令政治問責制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先生說,《基本法》只規定主要官員不能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其他官員則沒有限制;他認為政府不應自行收緊官員的國籍規定。唐司長的解釋不但毫無新意,也毫無說服力。
正如不同論者指出,副局長及政治助理是新生事物,是特首曾蔭權先生「無中生有」製造出來的職位,這樣的職位《基本法》自然沒有設下任何規限,政府拿《基本法》沒有規定來作擋箭牌只能說是在鑽空子,是打茅波。
副局長並不是隨隨便便開設的一個政治委任職位,它是跟常任秘書長平起平坐的官員,隨時可以署任局長的職務,行使主要官員的權力。根據《基本法》,擔任主要官員的人必須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既然主要官員包括局長有這樣的規定,經常有機會署任局長職權的人有甚麼理由不按同一規定辦事呢?
其實,只要重溫一下《基本法》的草擬過程,翻查一下《基本法》的相關文件包括《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先生向人大提交的報告就可以知道,特區政府的核心成員必須是沒有擁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根據姬鵬飛先生的報告,「只有這樣才能使擔任上述職務的人切實對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香港居民負起責任。」為了照顧香港的具體情況及歷史原因,才容許少數有外國居留權的港人出任立法會議員。由此可見,讓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的人出任特區的公職是一種特殊或例外的安排,是權宜之計,不應當隨便放寬或擴大。
偏偏特首及特區政府毫不注重《基本法》的精神及原則,反而刻意鑽《基本法》的空子,把特例、例外的安排肆意擴大,變相讓居留權、國籍的規定形同虛設,讓擁有外國國籍的人行使主要官員的職權。這怎麼能說是合法合理呢?
任命擁有外國國籍的人出任副局長不但在法律上有爭議,在政治上也會產生重大的問題包括效忠問題。副局長是僅次於局長的極高層官員,他們的政治忠誠是不能有任何惹人懷疑的地方的,特首及特區政府在委任有關人選時應當着力消除一切可能的疑點,令新委任的班子能迅速贏得公眾的接受及尊重。
誰知道特首並沒有考慮這個重要問題,並沒有在國籍問題上作較嚴格的規定,反而讓擁有外國國籍的人出任副局長。這不僅跟絕大部份政府的做法背道而馳,也讓公眾產生這樣那樣的擔心及質疑,令整個政府的公信力受損。
委任擁有外國國籍的人出任副局長固然於法於理不當,政府由始至終拒絕交代有關資料更讓人莫名其妙,更讓人難以接受。實行問責制就是要加強向市民問責,而要向市民問責,最起碼該讓市民掌握更多政府政策或官員的資訊,最起碼應當提升施政的透明度。副局長的國籍、薪酬是非常基本的個人資料,是市民評價有關官員的重要依據,政府有甚麼理由不肯公開呢?難道他們的私隱比公眾利益更重要、更寶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