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近年發生多宗涉及電動滑板車致命意外,令人關注是否應立法規管電動單車及電動滑板車等入口及使用。政府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供最新文件,建議電動單車及電動滑板車等電動個人移動工具可於單車徑使用,而電動輪椅則只准在行人路使用。運輸署將會下半年於於科學園及將軍澳實地測試,就在單車徑上使用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單車的安全成效,收集市民意見,預計2021年展開修例。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汽車」指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須領牌才能使用,而有關工具由機械驅動,故符合「汽車」的定義。不過,有關設計與構造一般不符適用於汽車的法定安全要求,所以運輸署不會根據《條例》登記或發牌予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道路上使用相關可移動工具屬違法,而電動輪椅則視為醫療儀器而非汽車。
文件提及,運輸署2017年委託顧問進行「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探討澳洲、英國及新加坡等對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政策,並發現大多城市或國家容許行人路使用電動單車及電動個人移動工具,包括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等。至於殘疾人士及長者使用的電動輪椅,則同樣獲准在行人路上使用,惟設有速度限制。
運輸署在文件中指,除參考其他地區規管制度外,亦考慮到香港人口密集和道路汽車流量高的因素,故建議電動滑板車等可在單車徑使用,特別新市鎮和新發展區的單車徑,因相關單車徑已於急彎、陡斜坡道及行人過路處設有安全設施。如有合適的規管及安全要求,料有關工具使用對單車交通的影響相對輕微。而馬路方面,因現時未有專設的單車線,人多車多,故不建議有關工具在行車路上使用。
至於電動輪椅的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則建議實施速度限制,並獲准在行人路上使用,但應禁止於單車徑或行車路上使用。
運輸署計劃於今年下半年於進行科學園及將軍澳實地試驗,研究安全成效。署方亦制訂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及技術要求,包括速度管制、安全裝置及使用者年齡限制等。而政府有意就違反法定要求,而設立罰則,運輸署亦會研究規管架構是否可行及易於執行。署方將視乎實地試驗的評估結果,以及在諮詢各持份者就相關技術、安全等因素,預料明年展開修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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