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不少民企大股東以「假紅籌」方式,透過境外殼公司發行股份、向機構投資者發售殼公司股權集資或籌借過渡貸款,收購自己在內地的企業或資產,毋須外管局審批;外管局為確保跨境資本納入其監控範圍,於1月24日公布了《關於完善外資併購外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境內居民凡作境外直接投資或間接設立、控制境外企業,又或透過境內、外企業換股或換資產方式所進行的交易,須先取得外管局批准。
有投行家指出,即使最後版本仍不准民企以境外殼公司股權或資產換取其境內資產,只要容許民企在擁有合法外滙的情況下,收購其境內企業股權或資產,「假紅籌」活動已可大大恢復,因近年不少民企均採用如蒙牛(2319)方式-向機構投資者發售境外殼公司股權或可換股債券,將所得外滙,用於收購境內資產重組上市。
至於以過渡貸款方式進行的重組因風險高,願意借款的金融機構不多,個案反而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