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購買住宅物業被徵買家印花稅 婦人提司法覆核指違立法原意
買家印花稅司法覆核立法原意
居於油塘油麗邨公屋的婦人,2013年以信託形式代他人以718萬元購入觀塘道一個住宅物業。稅局指她雖身為 本港 永久性居民,但並非以自己身份買樓,仍需繳付樓價15%的買家印花稅(BSD)。婦人質疑條例違憲,侵犯《基本法》保障市民的私有財產權利,並指買家印花稅條例目的是保障 港人 置業,向非本港居民徵收額外印花稅,質疑署方向她徵稅的做法有違條例原意。
2012年政府為遏止樓市過熱,修訂《印花稅條例》,推出「買家印花稅(Buyer’s Stamp Duty)」,向買家徵收價值樓價15%的稅款;任何於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成交的住宅物業均需繳付BSD,但若買家是本港永久性居民並以自己身份行事,則可獲豁免。
本案答辯人是印花稅署署長。申請人黃詠華(譯音)在入稟狀中透露,她於2013年1月以718萬港元購入觀塘觀塘道55A號一個住宅物業,同月29日簽訂一份信託契約,聲明自己只是以信託人身份,代另一名本港永久居民黃姓男子購買並持有物業,買樓費用亦是由該黃姓男子支付。
申請人於2016年透過律師去信署方,聲明她僅以信託形式替黃姓男子購入物業,並無實際權益。署方同意有關信託契約毋須繳付印花稅,但認為申請人於2013年購入物業時並非以自己的身份行事,不可基於《印花稅條例》第29CB(2)(a)而豁免繳付BSD,向她徵稅BSD逾107萬元。申請人已支付相關稅款。
申請人及後就稅款上訴,質疑《印花稅條例》違反違憲,不合比例地侵犯《基本法》保障市民的私有財產權利。上訴庭法官在處理其上訴許可時,認為違憲的指控應以司法覆核形式提出,最終批出許可,但暫緩排期聆訊,待申請人就有關事宜提出司法覆核。
申請人認為,政府於2012年推出BSD時,表明徵稅目的是在樓市熾熱期間保障港人優先置業,除非是 香港 永久性居民,否則買家除支付印花稅外,另須額外支持樓價15%的BSD。而政府當年並無在新聞稿中訂明,買家必須以自己身份行事,否則不獲豁免。
再者,申請人指她是以信託形式代另一名本港永久性居民購入物業,物業的實際擁有人仍是本港永久性居民。署方向她本人徵收BSD,與條例立法目的並沒有任何關聯性,違反《基本法》第105條保障私有財產的權利,故要求法庭裁定《印花稅條例》第29CB條違憲,撤銷徵稅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