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境內保險公司接受跨境人幣結算再保險業務時,本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應在最近兩個季度連續保持在150%以上,若低於有關比率便要停止再保合同;境內公司的財務實力評級亦不應低於標準普爾的「A-」或穆迪「A3」評級,公司進行再保險跨境人幣結算時,須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認屬保費收入部份。
境內公司在開展跨境人幣結算再保險業務時,須向中保監提交報告,往後亦要定期向當局提交經營情況統計表。
自2009年7月新修訂的人幣業務清算協議簽署後,中銀人壽及中國人壽保險(海外)便先後以試行及其後全面推行形式,在本港推出人幣結算保單,藉着新清算協議框架下,合資格使用人幣跨境結算的貿易類別,擴大至服務貿易交易,境外保險公司便將保單收取的人幣保費通過轉售,分保予境內再保險公司,從而處理人幣賠付風險及資產投資。中保監早前所發通知,則進一步釐清有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