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警署及站崗警遭雷射筆照射 區議員女助理罪成判囚8個月 官斥行為極具挑釁性
馬鞍山警署雷射筆
區議員女助理被指前年8月11日用雷射筆射向馬鞍山警署及在警署平台站崗的警員,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彭亮廷早前拒接納被告稱當日向街坊示範如何使用雷射筆的辯解,質疑被告說法有太多巧合與「剛好」,認為實情是她經策劃及部署而犯案,裁定罪成還柙候判。彭官今判刑時列出八項加刑因素,直指被告行為極具挑釁性,並會激發他人仿傚,終判被告入獄8個月。
辯方今日進一步求情時指,被告陳惠欣(32歲)的背景報告顯示被告還柙期間態度合作、有禮。被告自小成績不突出,但肩負起家庭經濟支柱的角色,一人身兼多職以照顧雙親。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下犯案、已有悔意、知道自己犯下過錯,自知無可避免會判監,望能輕判。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任職區議員助理及婚禮佈置員。
陳另涉去年2月在美孚堵路,早前罪成判囚5星期,原預計本月7日刑滿出獄。
彭官則指,上訴庭最近一系列的案件中「一而再、再而三」般要求下級法院需執行指定的量刑指引,並引述法官潘敏琦處理有關木棍做卷蛋而駁回上訴、終判上訴人監禁9個月的案件。辯方則回應指,此案件與案例發生的時間、地點均不同,本案中參與人數只有「小貓三幾隻」、規模不能類比,認為法庭可考慮將此案刑期與另一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或調低量刑起點。
彭官判刑時再次重申,上訴庭自2020年9月起的一系列覆核案件中,要求下級法院必須考慮阻嚇等判刑因素,惟他亦提到即使案件的控罪相同,案件性質及傷害,難以直接與案例直接比較及公式化量刑。
惟他列出本案八項加刑因素,包括被告案發時懷有其他裝備顯示有預謀、當時8人聚集已是「小型非法集結」、現場起碼三人使用雷射筆照射平台上的警員、三名警員不適已構成襲警等。
彭官續指,被告行為極具挑釁性,對警隊、政府、法治及公共秩序,作出公然挑戰行為,並會激發他人仿傚。雖然被告照射時間只有幾秒,但是集結時間卻有十多分鐘,涉案的3B級別雷射筆可以傷眼。
彭官指考慮各因素後,將量刑起點定於9個月,考慮到被告早前有另一案件被判監5星期,但刑期只餘5天,同期執行作用不大,考慮刑期總長度後,減刑一個月,判被告即時監禁8個月,刑期與另一案件分期執行。
被告早前審訊時自辯稱,事發時在卡拉OK餐廳工作,因案發翌日會有人在附近示威,擔心吸入催淚煙,遂買入防毒面具,雷射筆則是回家用來與貓玩耍。被告又稱有游泳習慣,當晚帶泳鏡回家,擬周末游泳時使用。她當晚與街坊聊天,拿出雷射筆示範如何使用,回家途中被警方拘捕。
彭官早前裁決指,被告說法建基於一連串巧合及剛好,惟法庭不認為真的如此,而是被告有策劃及部署。彭官又指被告作供至關鍵處時,前言不對後語及自打嘴巴;相反警員作供沒轉彎抹角,其記憶能力與影片內容即使有誤差,也不影響其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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