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一直強調,《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不會對市民的基本自由及權利有侵損,但只要看看警方一而再的濫用公安法的權力拘捕和平示威請願的市民就可知道這樣的說法、這樣的承諾是虛假及難以入信的。
市民空間將收窄
事實上,不管是上一回的梁國雄及學聯成員或在上周被捕的劉山青及陶君行,他們所做的不過是行使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所賦予的自由及權利,他們所做的不過是和平集會及表達意見而已。可是特區政府的執法部門及律政司對這樣的行動不僅沒有予以保護及協助,反而以未有事先通知為理由加以拘捕及檢控。像這樣的表現,特區政府官員還好意思說自己尊重及重視公民的自由嗎?
而假若政府真的就《基本法》二十三條進行立法,將會令特區政府的執法及檢控部門要更大的權力、有更多莫須有的理由騷擾、拘捕、檢控和平集會、和平請願、和平表達意見的人。
因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及將帶來大量似是而非、定義含混、含義不清的罪名,可以方便執法人員選擇性的執法、選擇性的針對某些團體及個人。就以顛覆罪為例,由於這是現行法例沒有的概念,執法部門便有很大的彈性執法,或以顛覆罪為名搜查或拘捕某些個人及團體。即使最終政府未能在法院證實被拘控者犯上顛覆罪,有關的拘控行動、起訴決定也將令被拘者受到極大的困擾,令他們蒙受重大的損失。這樣下來,一般市民自然對任何敏感或富爭議性的資料、活動敬而遠之,即使有意見也不願提出。結果是,整個社會的言論、思想及活動的空間都大為收窄,這還能算對公民的自由及權利沒有損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