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罪指已被取消教員註冊的被告張錦輝(43歲,圖)今年3月30日至4月11日期間,未得教育局同意而逗留在興德學校內。
控方本要求被告答辯,惟辯方指上周三才受聘於被告,需時閱讀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且部份文件內容模糊,要求警方提交清晰版本。裁判官則謂9月已應被告要求押後聘請律師,「點解咁遲先去做?」被告指上周才收妥所有文件。
裁判官提醒被告下次提堂時必須答辯,謂本案有12名證人,若他傾向不認罪,押後期間需與控方商討同意案情,如是否同意案發時在學校出現。辯方申請保釋期間離港,承諾將保釋金由5,000元提升至5萬、及每周五向警署報到,裁判官批准但將報到次數增為每周3次,被告即狀甚不滿。
案件編號:TMCC2539/17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