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先生問:根據市建局的物業收購準則,自用商舖業主可得的特惠津貼是物業市值的百分之三十五,或可以選擇就其營業損失申請補償,以代替特惠津貼。請問營業損失實際包括哪些申索事項?我需要提供甚麼文件,以支持我的申索?
答:倘若自用商舖業主選擇就其營業損失申請補償,以代替特惠津貼,所申索事項可包括永久或暫時的損失,例如:
1)永久或暫時的生意利潤損失;
2)被迫出售附屬裝置與設備及存貨所引致的損失;
3)商譽損失;
4)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向僱員發放的遣散費;
5)重新鋪設電話線的開支;及
6)印製搬遷通告費用等;
自用商舖業主必須提供收據及發票等證明文件,以支持其提出的申索,其中包括:
(a)商業登記證:
(b)申索所涉期間以至之前三年的財政文件(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c)每月銷售/收入分析報告;
(d)支持申索的報稅表;
(e)租賃協議(如適用的話);
(f)存貨清單及有關項目的價值;及
(g)新舖地址的證明。
上述申索項目及所需證明文件並非詳盡無遺,市建局會根據每宗個案的情況作個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