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庭對騙綜援被告的判決,社署相信可以對詐騙綜援的人士起阻嚇作用。社署澄清,被告林鳳開08年主動表示決定在同年4月停取綜援,故不存在「被告被發現涉嫌詐騙綜援後,社署即時停發綜援」的問題。
同時,社署接受被告申請,停發其幼女的傷殘津貼,因被告表示有收入,可自力更生,故願保留傷殘津貼償還多領的綜援金。按社署紀錄,被告是在09年12月才要求恢復領取傷殘津貼,並非被告所指的09年1月提出申請。社署收到被告申請後,在翌年已分批發還其幼女在08年4月至去年1月間共4.1萬元傷殘津貼。
社署稱署方有責任確保公帑不被濫用,倘發現申請人多領綜援金,社署有責任盡快在債務人基本生活不受影響的情況下,商討還款方案。社署強調,檢控與還款是分開處理。社署會就被告的經濟情況,與她商討還款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