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赴湯杜火案 通訊辦職員不獲條例豁免 檢驗對講機或犯法

蘋果日報 2020/06/08 17:24

暴動抗暴之戰赴湯杜火通訊辦職員檢驗對講機

去年7.28上環警民衝突,湯氏夫婦與一名少女被控參與暴動罪,夫婦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對講機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續審。控方今日原本會傳召通訊辦職員作供,惟辯方指職員在檢取對講機的過程中並非代表政府行事,卻曾經管有及使用涉案對講機,或同樣觸犯法例;若通訊辦職員作供時提及檢驗過程,有機會自招入罪,故辯方請求法庭提醒證人有權利不給予自招嫌疑的證供。控方需就辯方的申請向律政司索取意見,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
被告分別為湯偉雄(39歲)與杜依蘭(42歲)夫婦,以及現年17歲的李姓女生。三人被控於去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湯杜二人另被控在西源里無牌管有一套無線對講機。
控方原本打算傳召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辦)的三位職員作供,他們負責檢驗涉案對講機。辯方今表示,三人或有機會同樣干犯「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因他們在檢取過程中或會「管有」及「使用」涉案對講機。
辯方引述2014年曾健成「阿牛」的民間電台案,該案的裁判官彭亮廷裁定通訊辦職員並不享有刑事豁免權,因《電訊條例》只表明代表政府行事的人有豁免權利,而通訊辦職員檢驗證物時只在行使通訊局的權力,並非代表政府行事,故他們沒有官方豁免起訴權。換言之,本案控方證人在檢驗對講機時若沒有領取牌照,即屬犯法。
辯方要求法庭提醒證人其「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權」,即他們有權不回答任何關於檢取涉案無牌對講機的問題,以免自招入罪;若證人選擇作答,辯方或會就此提出私人檢控。控方表示需與證人及律政司就事件商討,要求押後案件至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 :DCCC872/19】
記者 廖希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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