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學校的教師被學生襲擊受傷,結果學校要賠償277萬元。這其實不是很大的數目,這只是法庭據醫學上的報告,估計受害原告失去工作能力的損失的數額而已,這是科學的計算,談不上多或少。事件令人遺憾的是法官對校方的批評。校長一直想將責任推到教師身上,說成是教師一上課就要自行負責,亦假設教師有能力應付教室之內所有問題,這是對法律上責任意識的薄弱,甚而是誤解。
教師可能懶,可能能力不足,換轉是別人可能無事發生,但這不等同校方可以免責。學校作為僱主,情況與任何僱主一樣,對僱員是有法律上的小心責任(DutyofCare),否則有事發生,疏忽的責任是在僱主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