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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未高枕無憂

蘋果日報 2004/08/13 08:00


尊重新聞自由及保護消息來源
夏正民法官認同新聞自由,及保護消息來源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最終判決《星島》勝訴,想法一脈相承,毫不含糊。
他首先引述《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指出《基本法》保障新聞及出版自由,然後又引述美國總統傑佛遜的名言,指出「任何政府不能不受制約,而出版自由可確保政府不會不受制約。」
更重要的是,夏正民法官認同歐洲人權法庭及英國法院的判決,認為「保障新聞消息來源是保障新聞自由的基本條件」,「披露新聞消息來源初步來說一定是違反公眾利益的;除非有凌駕性公眾利益,即迫切的社會需要,保障消息來源的原則才可放棄。」
夏正民法官引述及認同上述案例,把「維護新聞自由」與「保障消息來源」放於同等高度,並認為保障消息來源初步而言,就是符合公眾利益,其重要之處,是將法例所述的「公眾利益」賦予較明確而具體的解釋。如果這個原則在上訴庭或終審庭獲得確認,將可釋除新聞界人士的部份疑慮,因為按照目前的法例,法官在批出有關命令及確定是否要求新聞界交出資料時,必須考慮「公眾利益」,而如果「保障新聞消息來源」是其中一項考慮因素,法庭在頒出命令前,更會三思而後「令」。
交出令與搜查令的異同
不過,夏正民法官最後撤銷搜查令,只是基於技術原因而已:即廉署應先申請雙方均可出庭辯護的交出令,不應立刻申請單方的搜查令。他認為,搜查令是「高度入侵」性的命令,不應等閒視之。就本案而言,廉署實應首先申請交出令。根據法例,廉署不採取交出令的步驟,直接提出搜查令的申請,必須證明,首先申請交出令會「嚴重影響」有關調查;即是說,要證明有「真實危險」:傳媒會銷毀證據。
夏正民法官認為,傳媒行業信譽良好,沒有理由相信傳媒會銷毀證據,因此法官認為,廉署說不能冒此風險,是「靠估」而已,沒有真憑實據。此一評論,對傳媒讚譽有嘉,但傳媒應否同時反省近十年來的表現,多有令人失望之處,是否同時感到汗顏,並應在今後再加把勁,竭力維持公信力,以證法官所言非虛!
其實,在一般情況下,執法機構只能「靠估」,難以提出確實證據。只有在最嚴重的情況,例如涉及恐怖主義活動,或大規模暗殺政要之類的活動,有關申請才會符合「嚴重影響」或「真實危險」的標準。因此,廉署提出上訴,是可以預期的,因為如果夏正民法官的判決受到確認,等如說把「搜查令」此一武器予以廢除。果如是,記者協會也大概毋須要求「搜查令」也要雙方出庭,因為難再有有關申請了。
保障新聞消息來源的原則,懸而未決
不過,夏正民法官這項判決,只處理了技術問題,即交出令較搜查令適宜。儘管這判決令新聞界日後毋須再擔心廉署或其他執法會突然敲門搜查,但這判決亦因而沒有處理一項更根本的問題,即是本案或日後的案件,如果執法機關搜查報館,只是為了尋求某些犯罪證據,哪一些證據是基於保障消息來源原則而應予繼續保密的,哪一些證據是基於「凌駕性公眾利益」原則而應予披露的,而凌駕性的原則又是甚麼?如果《星島》或廉署在上訴庭或終審庭能就此作出辯論,法庭又作詳細闡釋,則是最好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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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執業律師及香港記者協會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