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超市要購入可口可樂轉銷,但後者可能說,你要銷售可口可樂,就不能銷售百事可樂了。這種倒轉過來的封殺一般不是罪,因為物主有權不賣。然而,我知道一件反托拉斯大案,物主不賣是大罪證。
(三)毫無專利的雞蛋商供應超市,簽了專賣合約,說明此蛋商不能賣給其他零銷者。是封殺,但沒有人關心,因為蛋商多得很,而專賣合約一般是法律容許的。
(四)超市與某蛋商之間沒有專賣合約(口頭之約也沒有),有競爭者要與該蛋商購貨,超市說:「你賣給他,我就另找蛋商,不再要你的供應了。」這種封殺行為不好看,因為有恐嚇的味道。其實不是恐嚇,因為蛋商有權不賣,超市有權不買。
(五)超市向糖果廠訂購糖果,指明是要按超市的設計做,不准賣給外人。超市的糖果設計有不言自明的專利,封殺廠家不能賣給外人,只口頭承諾在原則上也是合法的,沒有罪。
說來說去,上述的封殺皆不應該成為反壟斷法例之罪,因為買、賣雙方都有法律認可的權利,見封殺而禁止很可能擾亂了社會的權利結構,因小失大也。但究竟超市有沒有應該禁止的封殺行為呢?可能有,但不容易判斷。基本問題簡單:越權的封殺應該禁,問題是越權與否從何而定?
你賣雞蛋給他,我再不買你的雞隻了。你的店鋪是我租給你的,賣雞蛋給他你要搬出去。你店鋪的業主借了我的錢,你應該知道怎樣做。雖說我有權不買雞隻,有權不租出店鋪,有權要求還錢,但事情起於雞蛋,應不應該伸延到我的其他權力上去呢?讀者想想吧。
逢周二、四、六刊出
電郵: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