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被告陸耀光(48歲)於05年初加入滙通旅遊有限公司任助理經理,06年離職。事主之一的馬郭志清於05年11月交由秘書向被告購買多張往悉尼機票,並由女兒馬美儀簽發約3.4萬元支票付款。惟被告向公司聲稱該筆付款是支付另一筆欠款,導致公司的紀錄馬郭志清仍未清繳款項。
另被告於同年間向公司提交兩張櫃員機入數通知書副本,顯示兩名客戶已清繳逾5萬元買機票費用,其後公司發現有關款項從未存進公司銀行戶口,而是存進另一間旅遊公司。至於另一名客戶簽發逾5千元支票,亦遭被告用作填數。
案件編號:DCCC57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