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指,控方於原審時提交所謂的「證供撮要」,當中實滲入證供分析,並將他提過的拉布、武鬥的概念與掟杯混為一談,是斷章取義,扭曲其意思,將他塑造成只會訴諸武力的形象以誤導法庭,對他不公。
黃毓民亦指,裁判官容許控方呈交該份內容有如結案陳詞的文件時,並無述明原因,直至裁決時才搬出《裁判官條例》第19條作理由,令他無法盡早提出反對。
黃毓民認為,該條條例亦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剝奪他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黃稱,終審法院本月剛就另一宗同樣挑戰第19條合憲性的案件批出上訴許可,6月會審訊,法官認同該案結果對本案具影響性,遂押後本案至該案審結,8月6日才再開庭。
案件編號:HCMA603/16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