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午二時許,五十六歲的王慶茂與同案另一被告王斌由囚車押解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控方在庭上指出,王慶茂九六年九月至二○○○年十一月,利用其任深圳市華茂實驗學校、香港人子弟學校、台商子弟學校等多家學校法定代表的便利條件,指使學校財務人員將本應存入學校帳戶的教育儲備金一億五千萬元人民幣,直接存入其個人及家屬投資的公司。
另外,在二○○一年九月,王慶茂以三百七十八萬元人民幣行賄深圳發展銀行寶安支行職員王斌,騙取了二億二千萬元人民幣貸款。
王慶茂在庭上自辯稱,十多年來他一共投資了七億多元人民幣在深圳辦學校,這些學校都是其個人的公司擁用,他只是調動各公司的資金而已,不存在挪用學校基金;對於行賄銀行職員,他指王斌當時表示銀行有一筆壞帳,希望他能借錢幫忙解決,他於是向銀行提出貸款後給予回扣,那三百七十八萬元人民幣只是他與銀行間的交易手續費。
曾任深圳市三屆政協常委的被告王慶茂,早年移居香港,在深圳創辦五間學校,主要招收港人子弟,學生入學時要繳交數萬元至十多萬元的教育儲備金,待畢業後才能歸還,今年初有家長無法取回儲備金而揭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