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第二代遺孀爭2.5億遺產案 質疑丈夫簽遺囑時已不能與人溝通
爭產林作為泰林第二代林蔡惠英譚雪梅
2008年倒閉的連鎖零售店泰林電器,第二代老闆林作為於2005年去世,但生前曾立下多份遺囑。元配及伴侶各自宣稱她們作受益人的遺囑才屬有效,案件今續審。曾見證林作為中風後訂立遺囑的律師在元配一方盤問下稱,林去世前曾立遺囑,當時他雖臥床但清醒。惟元配一方質疑,林當時已全身長瘡,亦要插喉,兼且不能與人溝通,質疑律師當時如何跟林溝通。
原告是林作為的妻子林蔡惠英,以及兩人所生的兩名兒子林偉力和林偉健,他們宣稱林於1987年立下的遺囑才是有效。被告譚雪梅則強調林作為先後於1999年及2005年所立的遺囑才屬有效。
曾見證林作為訂立1999年及2005年遺囑的律師甘鴻明,今接受原告一方盤問。甘透露早於1985年,被告透過其律師樓買樓,二人約於此時結識。甘供稱,其後被告處理其他樓宇買賣時,林也一同到律師樓。當年被告跟他介紹林時,沒透露她與林的關係。甘一度以為二人是夫妻,及後被告表示沒有和林結婚。
林訂立1999年遺囑前10天 被認為不適合管理大公司
原告指出,甘在誓章中形容林於1999年訂立遺囑時「健康」,問甘當時「係咪直覺見佢行得走得」,因而才有此說法。甘只謂林當時說話清楚,不像生病。原告聞言進一步指出,林於1995年5月及1999年4月兩度中風,第二次中風後更是口齒不清。
而林訂立1999年遺囑前10天,醫生檢查其身體狀況後,認為林不適合管理大公司。原告問甘是否仍堅持林當年是身體健康,甘認為確是如此,皆因他曾在遺囑上簽字,「如果佢真係有事,佢根本簽唔到名」。
原告再指,林簽訂2005年遺囑的前三周、即2005年7月入院。醫院紀錄顯示他全身發炎長瘡、發燒、不能排尿,需插排尿管等作輔助,又要插鼻喉,兼且失語等。至立遺囑前兩天,林出院,惟身體狀況沒好轉,翌日送醫療中心求醫,仍需插鼻喉及尿道管,傷口更發出臭味。林訂立遺囑後,同日下午再被送往醫療中心,醫生甚至形容其狀況令人震驚。
律師指2005年不屬訂立新遺囑 不用醫生澄清身體狀況
原告質疑甘在上述狀況下如何與林溝通。甘稱當時對林說,如同意他的話時便郁動手部;甘又稱醫生或以為林不能與人溝通,但甘堅信林當時知道發生何事。原告大狀聞言道:「如果醫生都話溝通唔到,你都溝通到,你真係好嘢。」
原告一方繼而向甘指出,當時他沒向林索取指示,因為遺囑早在二人見面前已準備好,而該份遺囑只是照抄1999年的那份。甘同意上述說法。
原告又指出,如立遺囑者身體有問題,律師應另找醫生澄清才訂立,質問甘為何沒有這樣做。甘解釋稱,2005年遺囑只是將1999年版本再簽一次,而非另立新遺囑,故原告所指的情況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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