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今日

心急人 - 俞小樂(執業律師)

蘋果日報 2004/12/26 00:00


做律師這些年,聽得最多最濫的字眼,肯定包括一個「急」字。有前輩高人打趣說:律師信上蓋一個“Urgent”,多數不算急件,尤其信末註明“ccClient”,很可能專為招呼「心急人」Client而設;所以如假包換的急件,該蓋兩個“Urgent”,以示事態真正嚴重,刻不容緩。
Client當然有真正急的時候,例如牽涉生、死或人身自由。
曾有一位太太,在即將獲頒暫准離婚令之際,表示她要立即離婚,不能循正常程序,經過六星期冷靜期,再等正式離婚令批出。當時,我肯定她那段婚姻必屬破裂不可挽回,實在不必再「冷靜」。出庭當日,我替她作出這項不尋常的申請,理由是她跟新男友懷了孩子,預產期在三個月後。法官瞧她腹大便便,頒令特准即日正式離婚,成全她趕快再披嫁衣,來得及給腹中塊肉一個婚生子地位。
至於其他許多大大小小的「急」,部份不過因為那件事在當事人的眼中,一等一無比重要,就這樣天下人都得讓路,退避三舍,擋路者全部視作牛鬼蛇神。
基層之「急」,可能尚算客氣地問句:「幫我同法庭排個快期得唔得?」權貴之「急」,往往會問得很不客氣:「知唔知每等多一日,我唔見幾多個零?」
財愈大,氣愈粗,事愈「急」,不到法庭SayNo心不息。幸而,金錢雖然萬能(一萬件事辦得到有餘),到底並非全能。
把公義彰顯人前的法庭萬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