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兩個提高」,包括「適度提高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少數民族、歸國華僑、婦女、基層工人、農民與農民工代表的比例」、「適當提高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擔任政府部門實職、尤其是擔任正職幹部的比例」。何謂適度、適當?自然是黨(中共)說了算,而且,能入選的自然是「黨叫幹啥就幹啥」的人士。
所謂「一個擴大」,是「擴大城市居民委員會直接選舉的覆蓋面,到2010年爭取達到50%」。可憐啊,城市居民的選舉權只能達到居委會這一級,而且還限制在50%的範圍,這就是中國對人權的保障?這就是中國人權的發展目標?
電郵:mailto: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