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本土組織成員是「全民自發」的顧家豪和陳建隆,原被判監2年半及2年4個月。上訴方指原審法官應就「舞弊地(corruptly)」一詞傳召政治科學專家出庭解釋;並謂控方須證明被告意識到相關行為是舞弊行為。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反駁任何人作出舞弊行為,目的和意圖必然是妨礙一個公平、公開和誠實進行的選舉,明顯知悉行為是錯。至於傳召專家解釋詞彙,楊官指說法匪夷所思,詮釋法例是法庭職責,法官根據法例用語、立法原意和目的及案例等判案,批評上訴方以沒案例支持的荒謬說法來混淆視聽。
楊官另引述自由黨前成員李躍輝2009年參選區議會補選時與前黨友蔣世昌等4人以晚宴利誘選民支持、後被判監33個月一案作比較,指本案被告罪責較李案輕,故酌情減刑。
案件編號:CACC339/16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