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括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及當中的四名合夥人,包括鄭家富、張貴能、杜景仁及潘國輝。暫委法官歐陽桂如指何秀武的確誹謗每一名原告,並帶有惡意。除鄭家富可得12萬元賠償外,其餘三人均獲10萬元賠償。但何毋須賠償予律師事務所。
事件源於何秀武的義工於07年11月6日,在沙田大水坑區的富安花園內派發以「黑幕大揭秘」為題的單張,指當時仍未退出民主黨、身兼立法會議員的鄭家富,在處理馬鞍山富安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的官司時,涉利益輸送,令小業主最終因為無理的官司,要支付幾十萬元的高昂律師費。原告一方指,何是利用單張去打擊鄭的誠信,從而對鄭所支持的候選人產生不良印象。
法官指何的供詞前言不對後語,矛盾迴避,而他對業主立案法團官司的判決根本不清楚,不知費用當中有多少是律師費或堂費,亦不知誰人負責該官司,在多項未知之數下,何仍發出單張,可見他的鹵莽。對於官司,何只是「知少少」,他根本沒有查明真相。
法官認為何不但攻擊原告的品格及誠信,亦侮辱其專業行為。
案件編號:HCA2360/07、28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