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駕撞死八旬婦獲判服務令 上訴庭改判六旬司機坐監
交通燈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中型貨車刑期覆核
六旬貨車司機前年在長沙灣興華街交通燈轉綠燈時開車,沒為意一名八旬婦仍推着輪椅過馬路,結果將她撞倒;雖然有途人及其他司機揮手、大叫及響按,但他仍繼續前行,終輾爆老婦頭顱奪命。他早前在區院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原審法官認為他只是犯小錯、鑄大錯,獲輕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5年,服務令早已完成。惟律政司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刑期過輕,要求將司機即時收監。上訴庭今聽罷雙方陳詞後,改為判監8個月。
上訴庭認同本案乃極為嚴重的危駕案件,輕判社會服務令絕對是錯誤及不合適,故改為判監,並明言今次判刑已是極為寬容。
61歲涉案司機伍洽勝聞判後表現冷靜,與妻子道別時卻不禁嘆了一口氣。律政司一方指伍是專業司機,案發時駕駛中型貨車,其視線已比一般人為高;如果被告有留心路面情況,或有透過魚眼鏡望清路面,必定留意到該處其實有很多人正橫過馬路,或可避免意外發生。此外,被告撞到死者後仍不自知,要途人揮手叫喊才知悉,其謹慎程度遠遜於一個合格的專業司機。律政司續指,本案雖不涉酒駕或藥駕,但輕判社會服務令會給予公眾一個錯誤訊息,刑期明顯過輕,與本案被告涉及的罪責不成比例。
辯方則強調,死者當時亂過馬路亦有責任。被告唯一的過錯便是在短短幾秒內,沒有利用魚眼鏡望清路面。辯方指被告有一名拍拖廿多年的同居女友,兩人育有一子;女友為對被告表示支持,兩人於較早時間已經成婚,希望上訴庭能基於人道立場,盡量輕判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