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並謂,毫無疑問被告極憎恨原告,認為原告插贓嫁禍誣告他,以及指示兇徒在他今年3月出獄當天襲擊他,但這些野蠻及瘋狂的指控,完全沒有證據支持。
原告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及東方報業集團名譽主席馬澄坤,指控被告於今年4月9日在立法會大樓及高等法院外,擺放及展示易拉架及橫額,聲稱向「東方日報馬氏」提出「三宗罪」。
其後,原告指控被告誹謗,同月11日獲法庭頒發臨時禁制令,禁制被告再做出及發佈誹謗原告的言論,惟被告明知有關禁制令,卻於同月16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皇后像廣場,展示誹謗原告的橫額。原告於同月18日再取得臨時禁制令,但被告仍在港島多處展示有關橫額。
法官在判決時指,雖然原告辯稱展示橫額者不是他,但原告提出的證供,證據確鑿。
案件編號:HCA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