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表示,謝小姐只提供租場證明及租用人身份證號碼,並未能提供租用人士未能取場的有效證明文件如醫生證明,因此不接受她使用場地。該署強調在執行取場政策時,已盡量平衡各方需要及確保公平。 該署指,為防止濫用場地設施或不恰當轉讓用場許可證,規定租用人必須在使用設施前出示有效的用場許可證及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供職員核對及登記,以確保租用者為使用設施者之一。 租用人因病未能親身使用場地並能提供醫生證明,該署可行使酌情權,准許租用人申請授權其友人使用場地。 如所預訂的時段開始10分鐘後仍未有人取場,而當時又沒其他未被預訂的設施,使用者可申請免費使用該設施,惟必須於原租用人到場後即時把設施交還。檔案編號:0807064社會服務◆匿名投訴恕不處理。一經投訴,本報保留刊登權利◆報料熱線:2929 0000◆社會服務熱線:2990 8288◆蘋果日報慈善基金:2990 8688◆電郵:mail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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