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讀者陳先生近來於媒體中得悉,有關強積金條例的修改,想知這對僱員有甚麼影響?
答:《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已於11月1日全面生效,主要修訂為僱主必須在每個月的第10日或以前,為僱員上一個月的供款期作出強積金供款,以及必須將給予僱員的房屋津貼及利益,納入計算「有關入息」的範圍,否則屬違法。
事實上,兩者與僱員有莫大關係,因取消30日供款結算期,僱主須於每月的第10日或之前為僱員供款,即縮短限期,更能保障打工仔利益。將房屋津貼納入有關入息,亦避免部份僱主為減少為其僱員供強積金,刻意將員工薪金壓低,但增加房屋津貼等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