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歲的被告湯毓銘昨天承認停牌期間駕駛及違反交通標誌指示罪。他於去年12月5日停牌,同月22日在銅鑼灣南華體育會附近犯案。裁判官指出,被告沒有被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罪屬「比較少見」,斥被告藐視法庭命令,原應判監,惟考慮他僅駕車30米,對其他司機影響較輕微才輕判社會服務令,又警告他不要以身試法。
律師梁永鏗表示,市民停牌再駕駛,如捲入交通意外,對方絕不會獲得保障,因此肇事司機通常會被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罪。
被告早前曾被美國賭場入稟追債近2,000萬元,另他幫持有的公司做擔保人,被財務公司追逾億元借貸。
案件編號:ESCC6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