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判刑時表示,男事主遭人從高處掟落街,必定受到很大的驚慌及痛苦,被告將事主從高處推落街,是非常兇惡的行為。
事主顎傷盆骨骨折
法官續指,案發前首被告遭人毆打過,只是拳頭架,但被告的回應是將男事主掟落街,若男事主頭部先落地,嚴重可導致死亡或傷殘。法官續說:「唔識嘅都應該上前幫,但三名被告不顧而去,表現頗冷血。」法官又表示,明顯被告們是為報仇及替朋友出氣,但罪行十分嚴重,應以八年作量刑起點,考慮事件對他們是莫大教訓,對家人造成重大打擊,故酌情減至六年半監。最後,法官勸諫三名被告,不要再浪費時間,在獄中重拾書本,重新做人。
三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求情均指,被告們非本性兇殘之人,已反省事件及得到教訓,希望法庭給予機會改過自新。
首被告林惠德,十八歲,玻璃工人;次被告凌嘉傑,十七歲,調查員;第三被告鄭賜安,十七歲,中學生。三人同被控於○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在沙田新城巿廣場第一期二樓後樓梯,蓄意傷害袁偉鴻。
控方案情指出,案發當日,男事主與朋友行經沙田中心行人天橋時,遭三名被告截停,首被告追問男事主於兩日前有否參與毆打,接着三名被告向男事主拳打腳踢,然後帶他到商場二樓梯間,三名被告合力抬起他掟落街。男事主受傷送院,證實下顎受傷及盆骨骨折,基本上現時已康復,但未知是否有後遺症。
案件編號:HCCC38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