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遺射擊殘餘物漂至7公里外水塘 香港槍會質疑控方推論一廂情願
香港槍會放置物質於水務設施內
位於荃灣荃錦公路的香港槍會,涉嫌未有妥善處理會員飛靶射擊時留下的霰彈槍彈珠、飛靶碎片、塑膠彈塞,殘餘物遺留在郊野公園範圍內,部份更跌落引水道再漂流至城門水塘。香港槍會否認一項放置物質於水務設施內罪,早於今年1月開審,但受疫情影響相隔近半年才續審。辯方質疑控方專家證人在等候續審期間再到現場調查,專家稱並非再調查,只為更好地解釋事件而補充,不影響他指雨水會帶走山坡殘留物沖入引水道的結論。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7月17日裁決。
控方今日傳召水務署供應及保養組工程師(新界西)吳紀堯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吳指射擊殘餘物落在槍會後方的山坡上,雨水會帶走山坡殘留物,沖入引水道,並有機會流到城門水塘內。辯方盤問吳,是否同意「膠塞係有人放係水度,多過(漂流)去到7公里以外嘅水塘」。吳不同意,認為膠塞可浮於水,而且他去年考察時,曾租船到水塘的岸邊,岸邊發現大量膠塞。
被問到為何認為引水道7公里以外的水塘的膠塞是來自槍會,吳回應指是附近只得一個槍會,槍會內亦有發現同類物料,加上參考地圖等資料,「自然聯想到係來自槍會。」
控方呈上今年3月吳再到現場考察的補充資料及圖表,問吳:「開審之後再去做調查,係咪不恰當?」吳稱這不是調查,「之前已經去過好多次」,只是為更好地解釋事件而補充,不會影響他指雨水會帶走殘留物的結論。辯方向他指出,他今日的結論是開審後再去調查而得出,吳否認。
辯方作中段陳詞,請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足,因控方並無證據證明槍會沒有定時清理,而即使在槍會內檢取到物件及在引水道找到的物件是同一物質,亦不代表有關,「好似呢度有支筆,你屋企又有支筆,唔會話兩者有關係」,認為是控方「一廂情願」認為物質屬於槍會。
控方回應,辯方在同意案情中同意在引水道中檢取的是飛靶碎片,由檢取到呈堂均無干擾。水務署到槍會調查時,槍會代表曾指員工會在安全情況下清理碎片,太危險的地方則要另作安排,顯示槍會清理不妥。槍會在去年5月回覆水務署時稱指會處理碎片,但至7月水務署職員再到場考察時,仍聽到有槍聲後有碎片從天而降。而且專家證人認為,在山坡上的射擊殘餘物,會隨雨水會帶入引水道。
暫委裁判官唐偉倫裁於香港槍會表證成立,辯方稱槍會一方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案件將於7月17日裁決。
香港槍會早前被票控一項放置物質於水務設施內罪名,槍會否認控罪,並質疑水務署所發現的槍械殘餘物來歷不明,其中證物相片中彈塞「4變5」,與證物袋內數量不符。香港槍會董事之一、身兼房協委員的港大建築學院房地產及建設系名譽教授羅啟華,代表香港槍會否認傳票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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