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為55歲,同樣來自富裕家庭。由於妻子的個人財產值5,700多萬元,故丈夫只需向妻子交出4,900萬元。代表丈夫的律師昨表示,原審法官去年初作裁決時,未遇上金融海嘯,但丈夫現手持的基金和資產值大跌,要求法庭再評定分產的金額。不過,上訴庭法官指金融產品價值有升有跌,不會因而調整分產金額。
涉訟夫妻於82年結婚,育有一子一女。九十年代,妻子因留在美國工作,雙方一度分隔兩地。至03年初,丈夫招聘其女友到公司任職投資分析員,自此夫妻關係惡化,妻子要接受精神輔導,並在05年提出離婚。妻子的律師指出,丈夫的技能不算是特別因素,故應平均分產。
案件編號:CACV12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