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條例促修訂增罰則
【本報訊】私隱專員公署計劃在下年度提出建議,要求大幅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包括收緊商業機構處理客戶個人資料的寬限,以及提高罰則。公署又希望增加私隱專員的權力,讓其享有絕對的酌情權,可以隨時因應情況,向違規的機構發出執行通知,以更有效保障個人私隱。
私隱專員吳斌表示,現有私隱條例沿用超過10年,公署草擬了50多項修訂建議,寄望修例後可提高公署的監管權力及效率。現時私隱專員在發出「執行通知」時遇到了不少掣肘,專員要在發現資料使用者正在違反保障資料原則,或確認違反情況將會重複發生,才能夠向對方發出執行通知。吳斌認為,有需要增加私隱專員發出執行通知的靈活度,建議專員享有絕對的酌情權去發出執行通知。
不少商業機構會將客戶的個人資料轉讓給另一間機構,但現時條例容許這些機構只要不將同一位客戶的個人資料作第三次轉讓,便毋須接受懲罰。公署建議加強規管,每間機構只有一次豁免機會,若第二次將客戶個人資料轉讓給第三者,不論是否同一位客戶,在修訂條例下有關機構即屬違規。根據現時條例,違反「執行通知」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早前有電訊公司職員不理會客戶提出拒絕的要求,連續四次向其進行推銷,被法庭判罰款1.4萬元。公署認為現時罰則過輕,稍後會進行公眾諮詢,了解市民對修訂罰則的意見。另外,市民若向機構查閱對方有否儲存自己的個人資料,現有條例容許有關機構毋須答覆。公署建議修例,規定所有資料使用者,須在40日內答覆提出要求的人士;又建議社福機構在修例後獲部份豁免,以免阻礙他們向弱勢社群提供服務。
要點:第二次犯即違法
建議修訂內容:任何機構只要第二次違反保障資料原則規定,即屬違法
要點:加強刑罰
建議修訂內容:將現時違反「執行通知」的5萬元罰款及2年監禁刑罰提高
要點:強制須答覆查詢
建議修訂內容:規定機構必須在40日內答覆市民有關個人資料的查詢
要點:社福機構獲豁免
建議修訂內容:有關修訂不適用於社福機構
資料來源:私隱專員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