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選管會錯誤理解條例 市民提覆核申暫緩立會補選

蘋果日報 2017/12/06 18:34

司法覆核選管會立法會補選梁頌恆游蕙禎

市民就終院拒絶受理梁頌恆和游蕙禎被撤議員資格一事,向歐洲和國際法庭提出上訴,並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選舉管理委員會現階段不應就該兩個議席安排補選,市民並要求緊急申請覆核許可,並指若法庭批出許可,梁、游議席的補選按法例須暫緩舉行。
申請人梁潔卿(譯音)自稱是梁頌恆大部分選民的代表,以及游蕙禎部分的選民的代表,而梁、游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人士。
她於申請書中指出,選管會違反《立法會條例》第36(1)(e)(ii)條,該條指若終審法院在上訴程序中,「裁定當選受質疑的當選人並非妥為選出,並且裁定沒有另一人是妥為選出時;或在上訴程序在其他情況下終止時」,可安排舉行補選。
申請人指她正就終審法院駁回梁、游上訴許可申請,向歐洲和國際法庭提出上訴,屬於「在其他情況提出上訴」,故不符合上述條例中啟動補選的要求。選管會在知悉有關上訴程序下仍未有正確遵守法例。她又指香港在歐洲人權法庭司法管轄權之下,她為了人權和公民權而入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