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釋也並非是機械式的,依循既定的規則和方法並不能找到必然的法律意思。以立法原意來解釋法律不明確之處是眾多解釋法律的原則之一。但為甚麼要用立法原意這方法,而非其他解釋方法如嚴格依據文義來解釋呢?即使決定了用立法原意這方法,但立法原意是指立法者在原先立法時隱含而又未能由所用文字表達清楚的意思,還是指立法者如掌握現在新的情況會如何解釋現有的法律條文呢?同樣地,這些問題也是會由法律文字以外的因素來決定。
雖然如此,但法律解釋也不是任意的。法律文字以外的因素並不包括一些非常個人化的因素。法官絕對不會因為早上沒有喝咖啡,或剛與太太吵架心情不佳,而亂作裁決。法律文字以外的因素包括該法律與它所處的憲制及社會之間的某種特定關係,這就是法律與政治的關係。若政治是遊戲,法律也就難以避開遊戲的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