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法庭批准而進入法庭之內拘捕及帶走在作供期間的證人,這種事我還是頭一遭聽到。多年前的一宗有關越南船民人身保護令申請的聆訊,法庭宣判入境處長非法拘留申請人,處方事先預備在法庭大樓入口重新拘捕申請人,法官於是警告,法庭會視此為藐視法庭論。
這次警方進入大樓之內,在庭外就拘捕證人,將他帶走,更加罔顧法院的獨立司法權及妨礙司法程序及司法公正,如果也是「無心之失」,那麼身為執法人員,可謂無知到極點了。但按照報道,則並不是純粹無知。拘捕證人的探員說,他已知證人是在作供期間,但他已獲指示要在午飯休庭時拘捕該人,所以就照樣執行命令。執行命令不管是否合法,警權大於一切,難道這就是我們的警務人員心目中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