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臨約條文沒在租約出現,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表示,兩份均為合約,只是簽署時間一先一後,均具法律約束力,惟須視乎臨約有否寫明「subjecttocontract」即「以最終租約為準」的字眼,若有寫明,當簽正式租約後,臨約便無效。梁永鏗指出:「最隱陣喺臨約寫明呢句,可避免灰色地帶。」
至於沒將臨約條文「搬回」租約,地產代理是否失職,梁認為地產代理有責將臨約條文寫回租約,惟業主及租客也有責看清條文才簽署,「要視乎簽約過程代理有冇隱暪,除非有證據證明地產代理誤導簽約,否則不能將責全歸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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