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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案】曾蔭權終極上訴 終審法院本周三裁決

蘋果日報 2019/06/24 14:00

瀆職案曾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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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未有申報租住數碼廣播有限公司股東黃楚標的深圳大屋,被裁定瀆職罪成,判囚一年。官司糾纏四年,曾蔭權早前已刑滿出獄,但他仍就其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終審法院將於本周三(26日)早上10時頒下判詞。
曾蔭權原本面對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前年初首次審訊時,其中一項瀆職罪成,另一瀆職罪脫,而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則未能達致有效裁決。曾蔭權當時被判囚20個月,服刑不久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至前年9月,首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重審,惟陪審團始終不能達成裁決。去年7月,上訴庭裁定曾蔭權就定罪的上訴失敗,但將刑期減至監禁一年,曾蔭權須重返獄中服刑,至今年1月刑滿出獄。
上訴一方於終審時主要提出兩項論點,一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中,陪審團不單要裁定曾蔭權故意隱瞞與黃楚標的關係,亦要裁定曾蔭權明知故犯,才能滿足控罪中核心元素,即「蓄意行為失當」,惟原審法官未有就此引導陪審團;二是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兩審後陪審團仍未能就該控罪達成有效裁決,上訴方懷疑陪審團在原審法官出錯下,僅根據曾蔭權故意隱瞞與黃的關係,便裁定曾瀆職罪成,定罪並不穩妥,認為原審法官應就兩罪分開指引陪審團。
代表曾蔭權的英國御用大狀萬江儀指出,即使曾蔭權違反職責,仍要視乎錯誤是否嚴重至構成刑事犯罪,抑或只屬疏忽、判斷錯誤。萬江儀強調,若只是沒有申報利益,行為不至違法。
【案件編號:FACC29/18】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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