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申請解除轉讓限制及補地價
擅自抵押居屋業主罪成
【本報訊】一名居屋業主私下將單位抵押給財務公司,以便獲得貸款周轉,違反了居屋轉讓限制,昨日被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罰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成為首個因違反轉讓限制而被定罪的居屋業主。房屋委員會委員王坤表示,房屋署對居屋轉讓限制的宣傳不足,令業主容易誤踏「陷阱」。 記者:馮永堅
被定罪居屋業主於一九八九年四月,以銀行按揭購入一個私人參建居屋單位。去年十一月,他向房署申請繳付補地價,房署處理其申請時,才發現他曾把物業抵押給財務公司,從而獲得貸款;但事先他並無向房署署長申請,解除轉讓限制。
房委會發言人稱,如居屋業主把單位抵押,必須先向房署申請及向房屋委員會繳付補地價;把轉讓限制解除後,方可把單位作抵押。發言人說,如該業主未能償還貸款或如期供款,借款人根據有關貸款協議規定,有權行使樓宇的管有權,及以公開拍賣或私人協議方式把樓宇出售。為減低風險,房署一般不會就涉及個人財務問題的業主,批出「核准轉讓業權」。
但發言人強調,業主若能證實有突發性經濟需要,如籌措醫藥費或殮葬費;業主因離婚、分居而須向配偶付還樓價或支付贍養費等,房署署長才會酌情處理,讓業主毋須補地價,即可將單位抵押借錢。
房署數字顯示,過去一年共有一千八百名居屋業主申請「核准轉讓業權」,申請原因包括將樓宇抵押、申請配偶成為聯名業主及因業主去世更改業權等,當中一千四百宗為成功申請。
房委會委員王坤說,很多居屋業主都不知要有房署署長批准及補地價後,才可將單位抵押,故相信有不少業主已將單位作抵押。
根據《房屋條例》第27A規定,違反轉讓限制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